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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寿县:男子骗取公司补贴30多万,真胆大!

2022-02-18 09:32:23 阅读次数:3007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万不可为了多赚取钱财而触犯法律。2月15日,寿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经审理:2019年7月至2020年4月间,被告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万不可为了多赚取钱财而触犯法律。2月15日,寿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经审理:2019年7月至2020年4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寿县城区附近经营某物流公司特许经营门店期间,通过从该物流公司系统内虚增配送货物距离及拆分货单的方式骗取公司补贴的运输费用。期间,张某某将89单货运单拆分和虚增成5357单,并虚增配货距离到寿县炎刘镇等地,张某某拆分的货单按照不同的发货地以每单76元、86元或96元的费用支付给公司,而公司每单补贴张某某145元(根据公司规定,配送距离门店三十公里以内的货单,每单公司补贴20元,超出三十公里的,每增加一公里增加补贴2.5元,张某某虚构的5357单,配送地点均为炎刘、刘岗、双庙集等地,距离寿县加盟店80公里。),通过以上方式,张某某共从该物流公司骗取运费补贴310943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全部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增送货距离和拆分货单的方式,骗取资金31094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张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其人身自由尚未受到限制,并能主动到案接受调查,表明其具有认罪悔改接受处罚的主观心态,具有归案的主动性、自愿性,属于自动投案,亦如实供述其诈骗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可对其减轻处罚。张某某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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